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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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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據報,自二○一四年六月至去年九月,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發現6 000多宗外籍家庭傭工(下稱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並已拒絕其中500多宗轉換僱主的申請。有關注團體指出,每五名外傭僱主當中,便有一名表示曾遇到外傭跳工的問題。有不少僱主認為現行法例及安排並未能保障他們的權利,因此政府有必要修訂有關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檢討現行安排能否有效遏止外傭跳工,以及會否考慮修訂有關安排,以加強對僱主的保障,例如訂明外傭在未能提供合理理由下提早終止合約須自費回國,以及於一年內多次轉換僱主的外傭不會獲發工作簽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僱主指出,根據現行標準僱傭合約,即使外傭觸犯偷竊、賣淫、販毒等刑事罪行,或犯嚴重過失而不能履行僱傭合約,其僱主仍須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機票及旅費,政府有否檢討該條款對僱主是否公平,以及會否考慮修訂該條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報道指部分以不良手法經營的外傭職業介紹所(下稱職介所)教唆外傭工作時故意表現惡劣,以博取僱主主動將其解僱,讓外傭可取得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和返回原居地的機票及旅費,而職介所則可向外傭新僱主收取中介費用,政府會否加強規管職介所,包括公布有多名經其介紹並跳工的外傭的職介所名稱,以及提高教唆外傭違法的罰則,以加強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強審查曾多次轉換僱主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以遏止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的情況。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以考慮是否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在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底期間,入境處共接獲約251 700宗外傭工作簽證申請,當中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個案共有6 739宗,佔所有申請的2.7%。入境處對該6 739宗個案作出詳細審查後,已拒絕當中582宗申請,而自願撤銷及未能跟進的申請則共有724宗。入境處相信以上措施可有效遏止「跳工」的情況。

(二)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合約)第7條,僱主須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負責外傭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旅費。這項規定是基於僱主聘請外傭來港工作,有責任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以確保在合約期滿或終止時,外傭會返回原居地,以免他們因缺乏旅費而被迫滯留本港。此項規定除了適用於外傭的僱主,同樣亦適用於根據其他計劃申請從外地聘請工人來港工作的僱主。

(三)勞工處按《僱傭條例》(第57章)第XII部(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第57A章)(規例),規管職業介紹所。上述條例及規例規定在港經營職業介紹所人士,必須先從勞工處領有職業介紹所牌照。如職業介紹所涉嫌無牌經營或濫收求職者佣金,勞工處在收到投訴後會立即展開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及檢控證人時,提出檢控。為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監管,勞工處自二○一四年起,已加強人手巡查職業介紹所。在二○一四年,勞工處共成功檢控了四間職業介紹所,當中有一間涉及濫收求職者佣金。在二○一五年,勞工處已成功檢控了12間職業介紹所,當中有九間涉及濫收求職者佣金。勞工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職業介紹所違反上述條例及規例的行為。

  至於有關職業介紹所營商手法的問題,勞工處會將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或其他刑事條例的個案,轉交有關部門跟進。如職業介紹所持牌人因干犯欺詐、不誠實行為或勒索罪等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勞工處會撤銷其牌照或拒絕其續牌申請。

  勞工處一直透過定期通訊及指引等,提醒職業介紹所要依法及以正當手法經營。另一方面,勞工處亦積極鼓勵僱主和外傭保持長久而良好的僱傭關係。勞工處會繼續在這兩方面加強宣傳及教育的工作。

  如第一部分所述,如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入境處會考慮拒絕有關申請。



2016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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